关于重新公布实施额敏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来源: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4-02-20 16:02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发文机关

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策类

有 效 性

2027-2-20

文   号

额政办函〔2024〕1号

发文日期

2024-2-20

公开日期

2024-2-20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额敏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公布实施额敏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额政办函〔2020〕45号)要求执行。

二、额敏县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降低,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设定地类调节系数,其中征收园地的补偿标准是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2倍;征收乔木林地的补偿标准是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倍、灌木林地0.515倍、其他林地1倍、灌丛沼泽0.4倍;征收天然牧草地的补偿标准是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73倍、人工牧草地0.515倍;征收其他农用地(不包括农村道路)的补偿标准是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1倍;征收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所在区片综合地价的0.035倍。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额敏县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县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本次公布的额敏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效期至2027年2月20日。

附件:额敏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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