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期限的通知》(新财库[2023]64号)规定和《关于做好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新残通[2025]14号)要求,现将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额敏县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对应行政区域进行在线办理。或者直接登录按比例就业网报系统
进行在线办理。
(二)窗口(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额敏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额敏县人民医院西侧约140米)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在指定网址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现场)办理
1.《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
4.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
6.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复印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7.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或合同(原件1份,存在劳务派遣情况的残疾人需提供)
五、相关说明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2024年度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附件二: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空表)
附件三: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空表)
六、联系方式
办公室电话:
联系人:恰先生,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
额敏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