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金额(元)
额敏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 |||||
单位 名称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单位 | 收费金额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中共县委党校 | 学员住宿费(党校学员) | 元/人日 | 30(标准间) | 塔地发改收费〔2015〕15号 | |
艺术类专业 | 元/生.学年 | 3500(专科函授)4200(本科函授) | 新价非字〔2000〕15号 | ||
医学类专业 | 元/生.学年 | 3300(专科函授) | |||
外语类专业 | 元/生.学年 | 3000(专科函授)4000(本科函授) | |||
理工类专业 | 元/生.学年 | 2500(专科函授)3800(本科函授) | |||
财经类专业 | 元/生.学年 | 2100(专科函授)3300(本科函授) | |||
文科类专业 | 元/生.学年 | 1900(专科函授)3100(本科函授) | |||
公寓化住宿费4人间 | 元/生.学年 | 1000(中等职业学校住宿) | |||
公寓化住宿费6人间 | 元/生.学年 | 800(中等职业学校住宿) | |||
公寓化住宿费8人间 | 元/生.学年 | 600(中等职业学校住宿) | |||
广播电视开放教育 | 元/生.学分 | 75(开放本科:理科外语类专业、65(文科类专业) | |||
广播电视开放教育 | 元/生.学分 | 65(开放专科:工程类专业、70理科外语类专业、60文科类专业) |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 元/人课时 | 3.5小学教师(幼儿园)、4初中教师、4.5高中教师、计算机上岗培训等 | 新发改收费[2015]1239号 塔地发改收费〔2012〕15号、新发改收费〔2012〕1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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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和成人考试招生录取费和计算机社会化考试等 | 元/生、元/两门 | 25普通高考录取费(含高职)、65成人考试录取费、40中专录取费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等 | |||
额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技能鉴定收费 | 元/人次 | 技能ABCDE类初级、中级收取鉴定费、评定费,标准按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件规定执行,复核认定费、初次认定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下岗失业人员衽免费考核鉴定。 | 新计价费〔2004〕482号 | |
额敏县第一中学、第二中学 | 高中学费 | 元/生.学期 | 600 | 塔地物价字〔2000〕197号、额发改价〔2007〕57号、新发改收费〔2007〕1497号 新教规〔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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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200 | |||
中小学生课后托管服务费 | 元/生.学期 | 200 | |||
额敏县公安局 | 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元/证 | 10 | 新发改收费〔2006〕593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新价非字〔1997〕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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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元/每证 | 20 | |||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 | 元/证 | 40 |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元/证 | 6 | |||
以上未列入的详细收费项目按执行文号执行 | |||||
额敏县农业农村局 | 无证初考类: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元 | 理论考试(科目一):每人次10 | 塔地财综〔2016〕29号、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每人次20 | |||||
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每人次30 | |||||
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科目四):每人次30 | |||||
增驾类: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元 | 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每人次20 | |||
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每人次30 | |||||
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科目四):每人次30 | |||||
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配套费按新建设、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 新政办发〔2020〕14号、额发改价〔2017〕10号 额政办发〔2019〕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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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 元/立方米 | 居民排放污水处理0.95元、工业、基建污水处理2.20元、商饮服务业、医疗机构污水处理2.70元、特种行业污水处理 | |||
(桑拿水合浴、足浴、高耗水等)5元、机关团体等非居民(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部队、学校、幼儿园)污水处理1.60元.(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 |||||
公共租赁房租费 | 元/平方米.月 | 租赁房3元、低保对象1元 | |||
城市快速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 元/平方米 | 462 | 新政办[1999]38号 | ||
城市快速路沥青混凝土路面 | 元/平方米 | 394 | |||
城市主干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 元/平方米 | 335 | |||
城市主干路沥青混凝土路面 | 元/平方米 | 231 | |||
城市次干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 元/平方米 | 268 | |||
城市次干路沥青混凝土路面 | 元/平方米 | 203 | |||
混凝土方砖(彩色) | 元/平方米 | 110 | |||
混凝土方砖(素色) | 元/平方米 | 93 | |||
浆砌、铺装砼边沟、护坡 | 元/平方米 | 261 | |||
一般土路、边沟护坡 | 元/平方米 | 80 | |||
路沿石L型 | 元/米 | 45 | |||
路沿石条型 | 元/米 | 30 | |||
路肩石 | 元/米 | 16 | |||
路基 | 元/立方米 | 150 | |||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基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4 | 按60%收取 | ||
人流集中地区巷道基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2 | |||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经营性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7 | |||
人流集中地区巷道经营性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4 | |||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7 | |||
人流集中地区巷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3 | |||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2 | |||
人流集中地区巷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08 | |||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基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3 | |||
人流一般地区巷道基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1 | |||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经营性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5 | |||
人流一般地区巷道经营性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3 | |||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4 | |||
人流一般地区巷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2 | |||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1 | |||
人流一般地区巷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05 | |||
人流较少地区道路基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1 | |||
人流较少地区巷道基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05 | |||
人流较少地区道路经营性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3 | |||
人流较少地区巷道经营性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1 | |||
人流较少地区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2 | |||
人流较少地区巷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1 | |||
人流较少地区道路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 | 元/平方米/天 | 0.05 | |||
额敏县教科局 | 中考费 | 元/人 | 47 | 新价非字[1998]32号 | |
自学考试费 | 元/科次 | 35 | 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 | ||
考务费 | 元/科 | 15 | 新价非字[2000]27号 | ||
高校招生报名费 | 元/科 | 8 | 新计价费[2002]562号 | ||
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测试费 | 元/生 | 8 | 新计价费[2004]1103号 |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 元/人 | 5 | 新价非字[1998]70号 |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费 | 元/门课 | 10 | 新价非字[1998]70号 | ||
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报名费 | 元 | 10 | 新发改收费[2011]1024 | ||
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 | 元/人 | 180 | 新发改收费[2011]1024 |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收费 | 元/人次、元/人课时 | 计算机上岗培训费:(理论80 课时每人每课时1元、上机 80课时每人每课时3元),计算机上岗培训考核费 50元(含三门考核和报告费)、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费 40 元/人,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培训收费标准为 3.5 元/人课时、初中教师为 4 元/人课时、高中教师为 4.5 元/人课时。 | 新发改收费[2015]1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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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 元/人次 | 50 | 新发改收费[2006]50号 | ||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辅导费 | 元/人次 | 25 | 新计价费[2004]1716号 | ||
水利局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元/平方米 | 1 | 新发改规〔2021〕12号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 | 元/平方米 | 1.5 | |||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期间) | 元/吨 | 1 |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 元/吨 | 0.7 | |||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 元/吨 | 0.7 | |||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 免征补偿费 | / | 财综(20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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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 免征补偿费 | / | |||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 免征补偿费 | / | |||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 免征补偿费 | / | |||
建设军事设施的 | 免征补偿费 | / | |||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 免征补偿费 | /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免征补偿费 | / | |||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 | 一、耕地开垦费 | 元/亩 | 按征拨耕地的登记标准执行,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 | 新计价房〔2001〕500号 | |
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元/亩;三等地1500元/亩 | |||||
二、土地闲置费 | 元/亩 | 1、按该地年产值两倍;2、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征 | |||
三、土地复垦费 | 元/亩 | 深(高)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 | |||
四、土地有偿使用费 | |||||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元/亩 | 1.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额计收 2.以协议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 |||
2.土地租赁金 | 元/亩 | 1.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实际成交额计收 | |||
2.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与当地地价均衡,按当地基准地价的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 |||||
五、不动产登记收费 | 新发改医价〔2017〕526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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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费 | 元/件 | 住宅类80元、非住宅类550元 | |||
2、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 | 元/本 |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核发第一本免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 | 元/件 |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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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 ||||
元/件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 ||||
元/件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 ||||
元/件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 ||||
元/件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 ||||
元/件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 ||||
元/件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 ||||
元/件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 ||||
元/件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 | 元/件 |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元/件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元/件 |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元/件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劳动争议案件 | 元/件 |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 |||
行政案件 | 元/件 | 行政案件: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 |||
管辖权异议 | 元/件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
申请费-执行申请费 | 元/件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
元/件 |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 | ||||
元/件 | 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
元/件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 | 元/件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申请费-申请支付令 | 元/件 | 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申请费-申请公示催告 | 元/件 | 每件交纳100元 | |||
申请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元/件 | 每件交纳400元 | |||
申请费-破产案件 | 元/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 元/件 |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元/件 |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反诉 | 元/件 |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 元/件 |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
诉讼费用交纳非财产案件交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等 | 元/件 | 离婚案件交纳国家标准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元/件;其它县市150元/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等费按文件规定执行。 | 新发改收费〔2008〕149号、新发改收费〔2007〕1998号 | ||
诉讼费案卷材料复印收费 | 元/张 | B5纸025元、A4纸0.4元、A3纸0.6元 | |||
额敏县金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保安服务收费 | 元/人月 | 4015(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核算,实行报备) | 塔地发改价〔2014〕84号、新发改收费〔2014〕2206号 | |
额敏县有线电视台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每终端每月 | 20 | 新发改收费〔2007〕84号 | |
额敏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卫生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 企业及驻县单位 | 元/月 | 3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本数)40元 | 额计价字〔2003〕13号、额物价字〔2001〕23号 | |
卫生费:商业(包括化妆品、灯具、药店、食品、、瓷砖店、装璜、干洗、水暖、家具、医疗门诊、玻璃店等) | 元/户月 | 20 | |||
卫生费:休闲娱乐(录像厅、酒吧、冷饮、照相、家电维修、打字复印、手工馍店、粮油、布料店、箱包店等) | 元/户月 | 15 | |||
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环境卫生管理服务费 | 元/人月 | 2(学生1元/月) | |||
额敏县龙北坡生态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 大礼厅 | 场/次 | 1100(盆景、主持台、音响、靠背椅) | 新价非字〔1999〕2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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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厅 | 场/次 | 150(两个单人床、被褥及桌椅) | |||
守灵间租用 | 72小时 | 540(24小时/180元、供桌)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 | |||
停车费 | 场/次 | 30 | |||
装殓、起棺、下葬 | 场/次 | 450(面议) | |||
土穴墓葬占地费 | 1个 | 300 | |||
挖坑费 | 2个 | 150 | |||
砌砖、人工、材料(成本) | 1850块 | 1.45元(合计2682.5元) | |||
额敏县各法律服务所 | 解答法律咨询 | 元/次 | 50-200 | 新律协通〔2021〕8号 | |
无财产争议案件 | 元/件 | 600-10000(协商收费) | |||
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 | 元/件 | 2000以上(含2000元) | |||
代写法律文书 | 元/份 | 600-2000(协商收费) | |||
律师见证 | 元/件 | 2000-10000(协商收费) | |||
代办公正 | 元/件 | 1500-20000(协商收费) | |||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 元/份 | 1500-20000(协商收费) | |||
律师调查 | 元/件 | 2000以上(含2000元)协商收费 | |||
民商案件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 | 元/件 | 按标的的10%收费 | |||
民商案件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含50万) | 元/件 | 按标的的8%收费 | |||
民商案件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含100万) | 元/件 | 按标的的6%收费 | |||
民商案件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含500万) | 元/件 | 按标的的5%收费 | |||
民商案件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 | 元/件 | 按标的的4%收费 | |||
民商案件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 | 元/件 | 按标的的2%收费 | |||
民商案件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含1亿) | 元/件 | 按标的的1%收费 | |||
民商案件一审阶段争议标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 | 元/件 | 按标的的0.5%收费 | |||
民商案件二审阶段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 | 元/件 | 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民商案件二审阶段曾代理一审的案件 | 元/件 | 按一审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民商案件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 | 元/件 | 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民商案件再审(申诉)阶段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 | 元/件 | 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民商案件再审(申诉)阶段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 | 元/件 | 按一审或二审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仲裁案件 | 元/件 |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费 | |||
执行案件 | 元/件 |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诉讼或仲裁的按前诉标准或减半收费 | |||
刑事案件一审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 | 元/件 | 6000-18000 | |||
刑事案件一审审查起诉阶段 | 元/件 | 6000-30000 | |||
刑事案件一审审判阶段 | 元/件 | 8000-50000 | |||
刑事案件一审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 元/件 | 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按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 |||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 元/件 | 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费 | |||
刑事案件二审阶段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 | 元/件 | 按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刑事案件二审阶段曾代理一审的案件 | 元/件 | 按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刑事案件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 | 元/件 | 按刑事案件二审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刑事案件再审(申诉)阶段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 | 元/件 | 按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刑事案件再审(申诉)阶段曾代理一、二审而又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 | 元/件 | 按刑事案件一审或二审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 |||
主持调解纠纷收费:2、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按下例比例 | 元/件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
基本公证服务收费 | ||||
项目 |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收费依据 |
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证明不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按受益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8%,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5%;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新发改规〔2021〕22号 |
证明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可按受益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从低计收(单套居民住宅房产办理公证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A按受益房产价值分段累加计收: (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5%;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5)300万元以上,收取0.1%。 B.按房产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40元,农村农民自有住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平方米计算)。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
证明离婚、抚养、难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2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学收取 | ||
证明遗嘱 | 500元/件 | |||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 2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累,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150元/件 |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300元/件 | |||
证明经济合同 | 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最低收费200元; (2)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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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证明知识产权许可使 用,转让协议 |
400元/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200元/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收取 | |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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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证明证书、执照 | 150元/件 |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日期 | 150元/件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 |||||||
单位:元/立方米 | |||||||
分区 | I区 | Ⅱ区 | 收费依据 | ||||
水源 类别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城市(镇)公共自来水 | 0.06 | 0.12 | 0.05 | 0.09 | 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 | ||
自备水源 | 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 | 0.12 | 0.24 | 0.10 | 0.18 | ||
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 | 0.60 | 1.20 | 0.50 | 1.00 | |||
洗车、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 | 2.40 | 4.80 | 2.00 | 4.00 | |||
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 | 4.80 | 9.60 | 4.00 | 8.00 | |||
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 | 0.03 | 0.05 | 0.02 | 0.03 | |||
水利工程供水 | 非农业用水 | 0.25 | 0.5 | 0.20 | 0.40 | ||
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 | 0.007 | 0.014 | 0.005 | 0.01 | |||
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 | 0.16 | 0.40 | 0.16 | 0.40 | |||
农村生活、养殖和公用事业 | 0.03 | 0.05 | 0.02 | 0.03 | |||
石油天然气开采 | 1.80 | 3.60 | 1.80 | 3.60 | |||
收费项目 | 征收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
地下水水资源费超计划累进加价 |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过计划取用水,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至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2)额政函〔2022〕26号 (3)额发改〔202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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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 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综合水价0.2436元/立方米。其中:河泉水水价0.2039元/立方米,水库水水价0.3296元/立方米。对国有公益林、生态林、集体公益林、生态林用水按调整水价的25%执行。 | (1)额政函〔2022〕26号 (2)额发改〔2022〕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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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水力发电直流水和火力发电直流冷却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4元/千瓦时;水力发电融冰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2元/立方米。 2.育苇按每吨芦苇20元征收水资源费。 3.地源热泵系统实现全部回灌的,收费水量按实际取用水量的20%核定,执行自备水源工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未全部回灌的,其水量在实际取用水量20%的基础上另加未回灌水量。 4.卤水提取盐类矿物质按取用卤水量的10%计算收费水量,执行自备水源工业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 5.利用湖泊、水库、河流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按水产品产值的2%计收水资源费;从事游艇、漂流等经营性水上活动的,按水上活动收入的5%计收水资源费。 6.矿井外排水按自备水源工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50%计征;取用矿井水,按自备水源工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计征。 7.取用地热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3.0元/立方米。 8.化工、钢铁、造纸、采矿(含选矿)、电解铝、印染、焦化行业等按自备水源工业水资源费标准提高30%征收。 9.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按自备水源工业水资源费标准降低30%征收。 10.城市(镇)公共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内的自备水源,按自备水源同行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征收。 11.非农业取用超采区地下水按自备水源同行业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征收农业用水按相应标准征收。 12.水资源费标准按区域分为两个分区。 Ⅰ区指: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博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伊犁州的奎屯市、塔城地区的乌苏市、沙湾县。 Ⅱ区指:伊犁州(奎屯市除外)、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除外)、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