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额敏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工作职责。各级领导及各科室要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职责清楚,责任明确。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领导、审查、督导和检查的重要职责。
2、政府机关部门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协调和会办的职责。
3、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并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应承担的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1、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2、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3、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4、加强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做好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
5、建立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6、认真编写额敏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