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本部门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额敏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机构及职责和分工。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执行情况。
5、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6、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