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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额市监不罚〔2024〕113号

发布时间:2024-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额敏县秀青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21MA78LXYM8Y;

经营者*;

经营地址:额敏县额敏镇城阿尔夏特路十六地段017号

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5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向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额敏县秀青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芹菜案件线索,2024年5月28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额敏县秀青超市送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0513XE0154),判定该芹菜不合格。当事人依法签收并表示无异议。

经查:202459日当事人第九师西仓库额敏县平原蔬菜店购进芹菜8㎏,每公斤购进价格为6元。2024年5月9日购进的这批芹菜抽检了6.5㎏,其余的1㎏多芹菜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每公斤7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芹菜的合格证明和其他合法经营手续。20245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40513XE0154),判定该芹菜不合格。货值金额:56元,违法所得8㎏×7元/㎏= 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芹菜的情况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经营者对经营芹菜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40513XE0154)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检测被判定不合格,收到该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五: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证明额敏县平原蔬菜店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六: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经营者身份;

证据七:进货票据1份,证明经营者5月9日从额敏县平原蔬菜店进货的票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额市监罚告〔2024〕第113号)。额敏县秀青超市经营者王梅2024年6月11日签收,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也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额敏县支行(银行地址:额敏县文化路,账户:额敏县财政局,账号:300703012900000997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