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之规定,额敏县交通运输局现对1家长期脱离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经营异常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道路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企业1家予以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其所属*辆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30天),依法撤销上述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企业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并将其被撤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交回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由窗口作废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对本决定不服,相关企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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