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关于落实“处罚到人”要求,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新4221刑初90号,现予以公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属于《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名单》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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