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现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拟发放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项目。
二、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政策的对象范围
在我县取得草场承包权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才能享受草原奖补政策。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
1、一般性禁牧补助。按照每年每亩补助6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2、草畜平衡奖励。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3、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按照每年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户数核定登记
根据自治区、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定享受补助奖励资金的农牧民、草原面积及资金额度并登记造册。
五、发放程序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草原补助奖励农牧民(项目单位)信息登记造册上报工作,将草原禁牧面积和草蓄平衡面积落实到具体地块,核实登记到牧户,将牧户(项目单位)名单经村级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乡(镇)场,村两级主要领导核定签字盖章后提交财政局、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如因草原承包关系变化、面积增减,必须提交相关会议决定、承包合同、情况说明、公示结果等印证资料)下列人员不能享受草原补助奖励政策。
(一)承包户户主去世,名下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
(二)对已承包草原,由于征占用、城镇建设等原因,草原已不存在。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流转)的草场。
(四)公职人员承包草场。
(五)牧民出国,整户已注销的。
以上五种情况需有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额敏县畜牧兽医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