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经营服务类型依法履行法人登记程序:
一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养老机构,应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由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是由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三是由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经营和服务的性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非营利性公益养老机构,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养老机构应及时向驻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养老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2.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3.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法人/负责人证件
5.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相关材料。
6.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特种设备、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二)办理备案程序
1.接收备案申请材料;
2.受理、核查材料。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材料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3.完成备案。审核通过:向申请人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和地方标准清单”。审核未通过:向申请人提供“不予备案的理由”、“养老机构基本条件高中生”。
(三)相关要求
1.登记备案工作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办理完成。
2.养老服务机构需将备案公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3.完成备案手续后,养老机构将其所有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以及省级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的以及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受理备案的民政部门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三、材料清单信息表
四、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