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额市监处罚〔2024〕4-1号

来源: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4-04-28 17:04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额敏县凌峰网吧等3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在依法履职中发现额敏县凌峰网吧等3户个人独资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2024年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情况,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3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2024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额市监处罚告〔2024〕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

1、吊销营业执照3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2、额敏县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3户(额市监处罚[2024]4-1至4-3号)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吊销营业执照3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额敏县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3户(额市监处罚[2024]4-1至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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