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地环额罚字(2023)4号

来源: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额敏县分局 日期:2024-07-03 13:07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额敏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MA776445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凌金南

地址:额敏县郊区乡西郊村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2.在线监测站房原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拆除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9日(1份)、补充调查笔录2023年5月9日(2份))、用于证实企业存在项目涉嫌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涉嫌擅自拆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2: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行为主体的身份;

证据3:被询问人王晨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证据4:、环境检测报告,用于证实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证据5:现场照片、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企业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证据6:该企业环评批复,用于证实该企业污水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原始监测记录和运行维护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三年。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塔地环额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截量计算器"中针对违法行为输入以下载量因子;超标因子:3个及以上;持续时间(以日均值数据计):1个月以上: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水日排放量(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5万吨;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ph≤2或12.5≤ph;裁量结果: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元)。

上述行为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中针对违法行为输入以下裁量因子:持续时间:不足5天;生产状况:正常生产;载量结果: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柒佰元整(1437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元)。

2、擅自拆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柒佰元整(143700元)。

3、以上 2项违法行为共处拟罚款人民币捌拾柒万叁仟柒佰元整(873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90201040000634

缴纳罚款时请在备注栏写: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额敏县分局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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