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额敏县这里有家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4221MA7ACM3F6N;
经营者:何*;
经营地址:额敏县裕丰花园住宅小区商铺1幢2单元4室;
经营范围:新鲜蔬菜零售、鲜蛋零售、新鲜水果零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向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额敏县这里有家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香蕉案件线索,2024年2月27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额敏县这里有家超市送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0204XE0046),判定该香蕉不合格。2024年2月27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祝超凡、姚焕洁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依法签收并表示无异议。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经查: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从额敏县艳花水果批零店购进香蕉1箱,10公斤/箱,每公斤价格为5元。2024年1月30日购进的这批香蕉抽检了5㎏,销售价每公斤6元,其余的香蕉未向外售出,都在店内自行销毁。2024年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40204XE0046),判定该香蕉不合格。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5公斤×6元=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及授权委托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香蕉的情况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负责人对经营香蕉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额敏县这里有家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许可资格;
证据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40204XE0046)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检测被判定不合格,收到该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六:额敏县艳花水果批零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发货单票据1张、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1份,证明当事人在购买香蕉时索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经营者何*授权委托魏*作为香蕉抽检不合格的代理人。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告知书》(塔额市监罚告〔2024〕第17号)。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额敏县这里有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也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额敏县支行(银行地址:额敏县文化路,账户:额敏县财政局,账号:300703012900000997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