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根据《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额敏县于2021年全面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额敏县人民政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节约〔2023〕245号)要求,于2025年8月28日,会同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商务工信局组成审核组,对额敏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进行审核。
经过审核额敏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符合《〈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节约〔2023〕245号)的要求,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实名向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
受理部门: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