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查处违法案件。现将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额敏县某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姜案
2025年6月13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玛热勒苏镇某百货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50616XE0132),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姜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额敏县某超市经营不合格香蕉案
2025年6月14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郊区乡某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50616XE0140),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香蕉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额敏县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8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额敏县公安局玉什哈拉苏镇派出所案件移送材料反映额敏县某商店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九喜牌辣条红油拉面(生产日期2024年8月6日,保质期180天)的线索。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为: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2000元。
四、额敏县萨尔也木勒牧场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9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萨尔也木勒牧场某商店进行检查,该店销售的2.45公斤福旺泽牌草莓派草莓味注心蛋糕(生产日期2025年04月3日,保质期150天)和2.05公斤福气满满牌无添加蔗糖蛋糕(生产日期2025年04月3日,保质期150天),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监督销毁。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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