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链条整治食用农产品突出问题,严守重点品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组织开展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强化违法震慑,现公布3起典型违法案件。
一、额敏县某商行经营不合格香蕉案
2025年10月10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额乌路某商行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51013XE0261),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香蕉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额敏县某综合商店经营不合格甜椒案
2025年10月11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额乌路某综合商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51013XE0269),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该甜椒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额敏县某果蔬店经营不合格辣椒案
2025年6月11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其他县市推送的食品抽样检验线索,《检验报告》内容为额敏县某果蔬店销售的辣椒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批不合格辣椒确为该果蔬店销售至其他县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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