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靓靓的店等46户个体工商户:
为调查了解你(单位)成立后在变更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是否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有关情况,请于本通知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稽查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证明不存在变更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经营活动完税凭证;其他证明材料。
3.证明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法定停业情形的出现,造成成立后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并在变更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程长、杨祯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额敏县前进南路005号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