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592835764U
单位地址:额敏县文化东路巴黎都市小区2号住宅楼201室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额敏县文化东路巴黎都市小区建设住宅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未经批准擅自在额敏县文化东路巴黎都市小区、友好路北侧占用土地建设巴黎都市小区14#、15#住宅楼的行为,经实地勘测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481平方米,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建设用地,其中城镇住宅用地面积为479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面积为2平方米,该宗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舒毅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是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询问笔录》2份,证明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发生过程和违法事实陈述;
3、《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一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14#、15#住宅楼违法占地面积为481平方米;
4、《违法用地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一份,证明该宗土地三调数据库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
5、现场照片4张,证明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住宅楼建设程度及现场检查情况;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用地前期已经申请办理的用地手续情况及用地面积使用情况;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依法向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额自然资罚告字〔2023〕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额自然资听告字〔2023〕26号),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额敏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4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81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额敏县人民政府;
2、对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即:481平方米*100元/平方米=48100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方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额敏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女士 孟女士
电 话:
地 址:额敏县泽丰农副城对面自然资源局四楼执法监察大队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