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额敏县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4-11-29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典型案例一

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案

额敏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新疆*有限公司 G1***0(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G0***3(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新G0***1(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新G0***1(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新 G0***7(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新G0***1(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新G0***0(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调查,新G1***0(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检测和评定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新G0***3(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检测和评定有效期止2024年5月31日、新G0***1(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检测和评定有效期止2023年7月31日、新G0***1(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检测和评定有效期止2024年8月31日、新G0***7(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检测和评定有效期止2023年07月31日、新G0***1(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年审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新G0***0(黄底黑字)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检测和评定有效期止2023年7月31日,新疆*有限公司逾期未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第二项“……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规定。额敏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做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 6月 14日 17时 20分额敏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35线 3711K+200M恰夏收费站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驾驶 G7***8号小型客车承运4名乘客由塔城市额敏县市,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向每名乘客收取车费。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调查,王某驾驶某驾驶 G7***8号小型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额敏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做出责令改正、罚款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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