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2026-2030年)政策公示

来源:额敏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6-09-30 16:09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小】 【打印本文】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6-2030年),现将额敏县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6-2030年)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二、享受主体

对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合同书)的草原,并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和国有农牧场(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予以补奖。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

严重退化区禁牧补助每亩测算标准6.81元,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每亩测算标准50元,草畜平衡奖励每亩测算标准2.75元。为避免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原则上每个承包户补奖资金不超过9万元。

四、需注意的几种情形

(一)公职人员不能作为补贴领取人,其家庭成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可由家庭成员领取。全家均为公职人员的,或其家庭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委会依法收回草原重新发包。

(二)草原被依法征占用的,长期占用的占用时起不再发放草原补奖资金;短期占用的占用期间停发草原补奖资金,占用期结束后继续发放后续草原补奖资金。草原性质和用途改变的,按照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核定的结果确定补奖类别。

(三)农牧户出国整户户籍已注销的,依法收回其草原,村委会依法承包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农牧户,由新承包的农牧户领取草原补奖资金。部分家庭成员出国注销国籍的,在国内的家庭成员可继续领取该户草原补奖资金。整户出国但户籍未注销,一年内未报备,停发草原补奖资金,无法确认是否取得其他国籍的,停发草原补奖资金,待公安部门核实其国籍身份,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补发。

(四)承包户整户消亡的,村委会依法收回草原重新发包。承包户户主去世的,村委会与其家庭成员签订承包合同,继续发放补奖资金。

 

附件: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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