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强化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消除行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以及《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超过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现对额敏县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业户进行公告注销,公告时间为7日(2026年7月18日至2026年7月24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相关用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原发证机构归档,许可注销后不得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经营者如对注销事项存在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及佐证向额敏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辩;逾期未提交异议、拒不交回证件的,视为无异议,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办理地址:额敏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特此公告。
额敏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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