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市监办注〔202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自2026年8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颁发的、载有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经营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下载和使用。经营主体相关人员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应用程序搜索并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管理与使用。
三、经营主体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首次下载和更新须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或负责人等通过智能移动终端完成实名验证后领取,并可授权本单位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使用。
四、自2026年8月20日起,对经营范围不涉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仅需办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且无参加招投标等商业活动需求的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再核发纸质营业执照。已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不再主动核发纸质营业执照。
五、在行政许可、政务服务、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涉企业务中,凡是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等方式查询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的,各相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纸质营业执照。
六、经营主体可通过以下方式履行亮照义务:
自行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或“企业码”,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通过电子显示屏等设备展示电子营业执照或“企业码”。
以上展示方式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亮照要求。
七、各监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可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或扫描“企业码”等方式获取经营主体登记基本信息的,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出示纸质版营业执照。
八、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及相关服务均为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告。
2026年8月6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65420002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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