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额敏县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额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5-11-04 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额敏县鑫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额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纪要》(202529号)精神,原则同意发改委提交的《额敏县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方案》事宜,额敏县民用液化石油气12.5公斤装)销售价格由每钢瓶100元调整为每钢瓶105元,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文件规定,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属政府定价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用液化石油气配送费仍按照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区民用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塔地发改价201129号)执行,为避免价格频繁调整,保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相对稳定,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调整周期不得短于连续30日,你公司在上游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变动累计超过400/吨(含400/吨)时方可调整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

三、为及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情况,请你公司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每年向我委报送财务成本资料。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额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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