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和行为,强化粮食流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新粮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和粮食经纪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在额敏县辖区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包括委托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二、备案(登记)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10个工作日前,应向额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备案(登记),2025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当年收购备案有效期至12月31日,次年收购应重新备案)。
三、备案(登记)内容
(一)粮食收购企业需提交《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二)粮食经纪人管理要求:粮食经纪人是粮食收购者,应当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额敏县发改委)进行粮食经纪人登记并报送粮食购进、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四、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等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交办、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收购地的粮食主管部门(额敏县发改委)进行备案及备案变更。
粮食经纪人填报经纪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等信息。
五、有关要求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粮粮〔2022〕86号)要求,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在粮食经营台账基础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建立粮食统计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法律责任
收购粮食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以及备案后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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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