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额敏县人民政府批准(额政函〔2024〕44号)现收回涉及2宗426.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如下:
1.土地使用权人:赫前进,宗地位于塔额路,使用权面积277.83平方米,证号为额政国用(2010)第034号;
2.土地使用权人:赫前进,宗地位于塔额路,使用权面积149平方米,证号为额政国用(2010)第032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在公告期内如有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额敏县自然资源局(电话:0901-3347550),公示期满后额敏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收回以上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