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额敏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政策公示

来源:额敏县畜牧兽医局 日期:2024-04-15 13:04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现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拟发放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项目。

二、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政策的对象范围

在我县取得草场承包权、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才能享受草原奖补政策。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

1、一般性禁牧补助。按照每年每亩补助6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林草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禁牧任务的落实。

2、草畜平衡奖励。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牧民要自觉履行草畜平衡义务,林草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草畜平衡任务的落实。

3、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按照每年每亩50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牧民要自觉履行禁牧义务,林草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确保水源涵养区禁牧任务的落实。

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户数核定登记

根据自治区、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定享受补助奖励资金的农牧享受补助的草原面积落实到地块按禁牧、草畜平衡、水源涵养区标准严格核定资金额度并登记造册。

五、发放程序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草原补助奖励农牧民(项目单位)信息登记造册上报工作,将草原禁牧面积和草畜平衡面积落实到具体地块,核实登记到牧户,将牧户(项目单位)名单经村级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乡(镇)场,村两级主要领导核定签字盖章后提交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报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备案。(如因草原承包关系变化、面积增减,必须提交相关会议决定、承包合同、情况说明、公示结果等印证资料)下列人员不能享受草原补助奖励政策。

(一)承包户户主去世,名下无合法继承人

(二)对已承包草原,由于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等原因,草原已不存在

公职人员及整户户籍已从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并迁入城镇户籍的

牧民出国,整户户籍已注销的。

以上种情况需有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附件:额敏县(畜牧兽医局)惠农惠民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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