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额)应急罚〔2024〕9-1号 |
处罚名称 |
额敏县金丰收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承包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额敏县金丰收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电器、电线检修维护等作业和承包商吴作美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低压作业相关内容,在协议书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1.5.2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3300元(叁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额敏县金丰收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22167632649X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某某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2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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