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汇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7家公司(名单附后):
因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新疆永汇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7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额市监处罚告〔2024〕3-1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附件1新疆永汇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7家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