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自然资罚字〔2023〕24号

来源:额敏县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11-16 18:1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单位名称: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085353808K

单位地址:额敏县加尔布拉克路三十一地段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额敏县二支河牧场汇干村涉嫌非法占地建设额敏县汇干村生态康养驿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未经批准擅自在额敏县二支河牧场汇干村村庄以南、G365国道西侧占用土地建设额敏县汇干村生态康养驿站的行为,经实地勘测违法占用土地面积951.49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农用地,其中沟渠面积为57平方米,林地面积为894.49平方米,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该宗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刘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吴继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是额敏县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为吴继党;

2、《询问笔录》2份,证明额敏县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发生过程和违法事实陈述;

3、《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一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额敏县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的生态康养驿站占地面积为951.49平方米;

4、《违法用地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一份,证明该宗土地三调数据库为国有农用地,以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情况;

5、现场照片4张,证明额敏县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生态康养驿站的建设程度及现场检查情况;

6、额敏县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支河牧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项目用地前期已经申请办理的用地手续情况;

7、《林地承包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宗土地来源情况;

8、《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建设工程工期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项目用地动工时间为2023年4月6日。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年11月2日依法向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额自然资罚告字〔2023〕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额自然资听告字〔2023〕24号),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额敏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4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51.49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额敏县人民政府;

2、将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57平方米沟渠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至额敏县二道桥乡二支河社区党总支处;

3、对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即:951.49平方米*100元/平方米=95149元。(大写玖万伍仟壹佰肆拾玖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额敏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女士 孟女士

 话:

 址:额敏县泽丰农副城对面自然资源局四楼执法监察大队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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