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额敏县郊区乡北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证件号码:412824********1430
2023年8月16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额敏县郊区乡北郊村的库房进行检查,在该库房内存放着156瓶喀普斯浪天山雪水冰泉皂液(生产厂家:新疆古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000ml/瓶)、560袋高效去污抑菌洗衣液(生产厂家:新疆古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84Kg/袋)、380桶高倍抗氧洗衣液(生产厂家:石家庄洁如玉日化有限公司,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2年4月18日)、145袋新超能植萃精华洗衣液(生产厂家:广州珍彩日用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Kg,有效期至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涉嫌经营商标侵权的产品,遂将其查获。我局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查封,2023年9月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了立案,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购进253袋新超能植萃精华洗衣液(生产厂家:广州珍彩日用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Kg,有效期至2024年4月16日),无进货票据、进货记录和进货价格,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通过微信销售新超能植萃精华洗衣液108袋,销售额为448元,零售价为6元每袋,截止2023年8月16日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剩余145袋新超能植萃精华洗衣液未售出。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新超能植萃精华洗衣液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商标侵权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518元(253*6=1518),违法所得4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4页,证明涉案产品的购销情况;
3.鉴定报告书2份;证明涉案产品的鉴定结果;
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共3页;证明厂家的合法资质;
5.石家庄洁如玉日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共5页,证明厂家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6.新超能植萃精华洗衣液照片2页,证明涉案产品外观和标识情况;
7.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召锋的身份;
8.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和付款记录;
10.新疆古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复印件1页、古色日化产品价格一览表1页、进货单据1页,证明新疆古色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及当事人购进古色牌产品情况及销售价格。
11.申请书1页,证明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确认其违法事实成立。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额市监罚告〔2023〕148号)。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新超能植萃精华洗衣液145袋;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额敏县支行(银行地址:额敏县文化路,账户:额敏县财政局,账号:300703012900000997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