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自然资罚字〔2023〕10号

来源:额敏县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11-16 18:1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单位名称: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654221592814453R

单位地址:额敏县玛热勒苏镇多拉台村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911日对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额敏县玛热勒苏镇多拉台村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用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41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额敏县玛热勒苏镇多拉台村村庄以东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用房的行为,经实地勘测违法占用土地面积213平方米,土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二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其中沟渠面积为17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为196平方米,该宗地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20194号、新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要求规定,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没有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陈春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是陈春雷;

2、《询问笔录》1份,证明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的事实;

3、《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面积为213平方米;

4、《违法用地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一份,证明该宗土地二调数据库为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情况;

5、现场照片4张,证明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建养殖设施用房的建设程度;

6、《关于2021年奶农建设项目的说明》复印件一份、《额敏县畜牧兽医局项目验收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养殖设施用房为畜牧局项目的情况;

7、村委会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关于额敏县玛热勒苏镇多拉台村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用地申请》复印件一份,证明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情况。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112日依法向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额自然资罚告字〔2023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额自然资听告字〔202310号),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额敏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国土资监总发[2019]40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额敏县玛热勒苏镇多拉台村村民委员会;

2、对额敏县鸿福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213平方米×10/平方米=2130元。(大写贰仟壹佰叁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额敏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女士 孟女士

电  话:说明: IMG_256

地 址:额敏县泽丰农副城对面自然资源局四楼执法监察大队

额敏县自然资源局    

20231116日     

扫描分享至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