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公告

来源:额敏县水利局 日期:2023-11-24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高生产建设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土保持意识,确保各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由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并根据审批权限相对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原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

如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

四、加强水土保持的施工管理

项目开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当中,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主动加强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构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单位应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七、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八、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召开验收会议,成立验收组),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报备材料包括:报备申请函、报备申请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报备材料包括:报备申请表、报备申请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二)公开验收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三)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下放后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九、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等方式,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按时完成问题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生产建设单位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生产建设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信用监管。对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水土保持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违规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常见水土保持违法行

(一)未批先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批先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未验先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批先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拒不缴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额敏县水利局     

20231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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