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额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3-06-08 12:06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发文机关

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策类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额政办发〔20232

发文日期

2023-6-2

公开日期

2023-6-8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政府各局、委、办,县直各有关单位:

《额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额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额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函〔2022〕67号),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地委、行署工作要求,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分工明确、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监管到位、长期可行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2023年底前,完成额敏河(额敏段)流域干流及县级河长制河流干流及支流排污口排查工作,建立排污口名录,并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完成额敏河(额敏段)流域干流及县级河长制河流干流及支流排污口95%溯源和80%整治任务。

2025年10月底前,完成额敏河(额敏段)流域干流及县级河长制河流干流及支流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管体系。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污口排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额敏县分局统筹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额敏河(额敏段)流域干流、县级河长制河流干流岸线为基准向两侧延伸1千米;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2、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乡(镇)场人民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经研判分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额敏县分局要按照“边查边测”工作原则,督促指导各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指导各责任主体对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全面掌握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监测指标为水温、流量、流速、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二)实施分类整治

1、细化排污口类型。按照排污口责任主体的行业、污水排放类型,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其他排污口等四种类型。

2、确定整治规范要求。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工作原则,问题排污口由各责任主体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开展协同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水源地保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一律依法取缔。

4、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作。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

5、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在依法依规扎实推进取缔、清理、合并排污口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经研判分析,必须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核实列出问题整改清单,分门别类开展集中整治,整治过程中要坚持边查边规范,侧重解决排污口设置不规范、选址错乱、通水不畅、日常运维难等问题,督促指导责任主体采取规范调整排污口选址、优化排污管线走向、及时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有效措施,切实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强化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要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对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把排污口设置规定的执行落实作为重要内容,从源头规范排污口设置。

2、依法规范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对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的审核审查制度。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严格控制新增、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加强组织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额敏县分局:负责全县的排污口排查、溯源以及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

县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公路排污口排查整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县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口排查整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自然保护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严格环境执法。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额敏县分局要依法加大排污口环境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5、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额敏县分局要配合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信息平台,适时启动将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录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提升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统筹、部门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公众投身河流保护和建设,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额敏县分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相关解读:图解:《额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扫描分享至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