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额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

来源: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0-11-25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要求,现将额敏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要求,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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