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众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集中供热用户:
为提高额敏县供热企业服务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满足群众的供热需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额敏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十七届第5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额敏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
二、价格调整的标准
(一)居民供热价格:由30.625元/平方米调整至31.8177元/平方米(按实用面积收取)。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由30.625元/平方米调整至34.718元/平方米(按实用面积收取)。
(三)供热时间: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为一个采暖期即183天,供热时间应根据天气情况适当提前或延长。
三、相关要求
1.加强供热服务质量。供热企业要坚持保障20℃以上舒适温度的原则,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2.加强宣传和监督管理。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调价后供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对困难群体,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仍执行调价前的原供暖价格。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关于调整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暖价格的通知》(额计价﹝2005﹞7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额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