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结合额敏县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集中供热成本监审结果,现提出以下调价方案:
一、供热企业基本情况
额敏县众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在额敏县登记注册,属额敏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独资公司,注册资金:1318.7375万元。2021年9月1日承包经营额敏县众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承担全县党政机关及各族人民的冬季集中供暖任务。公司主营业务为集中供暖。生产厂区占地10万㎡,共有锅炉房1座,设有3台130T锅炉及1台80T锅炉,下设37座换热站,四个电锅炉热源点(四小电锅炉、职高电锅炉、城南嘉园电锅炉、路政海事局电锅炉),共铺设一次热管网约2*13500米,铺设二次热管网约2*43500米,每年沫煤使用量平均为12万吨左右。全县供热面积达240万㎡左右。
(一)供热面积情况
1、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年度采暖期供暖面积2420226.08平方米。其中:居民为1614159.45㎡,占总面积的66.7%;单位及商业为806066.63㎡,占总面积的33.3%;实际供热面积2297102.12㎡,占总面积的94.91%,报停面积270739.70㎡,占总面积的11.19%;
2、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年度采暖期供热面积为2589643.24㎡,其中:居民为1749750.53㎡,占总面积的67.57%;单位及商业为835017.45㎡,占总面积的32.24%;实际供热面积2483163.57㎡,占总面积的95.89%,停暖为315006.66㎡,占总面积的12.164%;
3、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年度采暖期供热面积为2618036.39㎡,其中:居民为1754625.79㎡,占总面积的67.02%;单位及商业为863410.60㎡,占总面积的32.98%;实际供热面积2519966.89㎡,占总面积的96.25%,停暖为184541.08㎡,占总面积的7.05%。
(二)成本情况
1、2020年7月-2021年6月年度采暖期总成本为74774934.66元,年供热面积2297102.12平方米,单位平均成本每平方米32.552元,营业外净收入冲减成本后总成本为60368635.84元,年供热面积2297102.12平方米,单位平均成本每平方米26.28元。
2、2021年7月-2022年6月年度采暖期总成本为76189727.16元,年供热面积:2483163.57平方米,单位平均成本每平方米30.683元,营业外净收入冲减成本后总成本为,72333401.22元,年供热面积2483163.57平方米,单位平均成本每平方米29.13元。
3、2022年7月-2023年6月采暖期总成本为99513157.43元,年供热面积:2519966.89平方米,单位平均成本每平方米39.49元。营业外净收入冲减成本后总成本为99575012.35元,年供热面积2519966.89平方米,单位平均成本每平方米39.514元。
(三)收入情况
1、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年度采暖期核定供热应收入70348752.43元(2297102.12㎡×30.625元/㎡·采暖期),公司实际年供热收入70066508.18元。
2、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年度采暖期核定供热应收入76046884.33元(2483163.57㎡×30.625元/㎡·采暖期),公司实际年供热收入72920200.19元。
3、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年度采暖期核定供热应收入77173986.01元(2519966.89㎡×30.625元/㎡·采暖期),公司实际年供热收入72920200.19元。
二、现行供热价格
依据塔地计价[2003]387号文件要求,按实际供暖面积收取,按额敏县发改委(额计价[2005]74号)文件规定供暖价格执行,即供暖价格为0.175元/天·平方米(含税价),说明:现实际按30.625元/平方米·采暖期收取。
三、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果
根据《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对额敏县众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至2023年三年的供热营运成本费用进行全面审核,三年平均供热定价单位成本价格为31.8177元/㎡·采暖期。三年平均供热总成本(含营业外收入)232277049.41(60368635.84+72333401.22元+99575012.35)。三年平均供热面积7300232.58㎡(2297102.12+2483163.57+2519966.89)。三年平均单位供热成本31.8177元/㎡·供暖期(232277049.41元/7300232.58㎡)
四、城镇集中供热定价依据和拟调整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十二条 利润按成本利润率计算时,成本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按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净资产收益率按照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
根据2021--2023年供暖结构情况分析,居民用户加权平均占67.10%,非居民用户占33%,综合考虑各县市执行供热价格标准,区分居民与非居民供热价格,居民用户价格低于平均价格微调,非居民用户价格按比例分摊确定。
(1)居民供热价格微调,调整至成本价31.8177元/平方米·采暖期,较原价平均调整了1.193元/平方米·采暖期(31.8177-30.625)。居民供热价格预计调整金额2035471.06元(居民1706178.59㎡×1.193)。成本利润率按3%核定的其余部分放在非居民中进行调整。
说明:居民按成本利润率3%核定,还有1627694.38元没有计算在内(居民1706178.59㎡×0.954元/平方米·采暖期)。需将成本利润率3%核定多出的0.954元/平方米·采暖期(32.772-31.8177)的利润分摊到非居民供热价格里。
(2)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则价格由原来的30.625元/平方米·日调整为34.718元/平方米·采暖期(30.625+1.946+2.147)。
说明:三年平均供热面积为2542635.24㎡(居民1706178.59㎡,占总供热面积的67.10%;非居民836456.65㎡,占总供热面积的32.90%)),将1627694.38元没有计算在内(居民1706178.59㎡×0.954元/平方米·采暖期)分摊到非居民上,非居民应分摊1.946元/平方米·采暖期(1627694.38元÷非居民面积836456.65㎡),非居民按成本利润率按3%核定为32.772元/平方米·采暖期[31.8177*(1+3%)],调整了2.147元/平方米·采暖期(32.772-30.625)。
则非居民热力价格在成本价格基础上实际调整了4.093元/平方米·采暖期(1.946+2.147)。合计金额3423617.07元(836456.65㎡×4.093)。
注:1、居民与非居民平均调整2.147元/平方米·采暖期;2、居民供热价格微调,调整至成本价31.8177元/平方米·采暖期,较原价平均调整了1.193元/平方米·采暖期;3、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则价格由原来的30.625元/平方米·日调整为34.718元/平方米·采暖期(调整了4.093元/平方米·采暖期)。
拟调整价格为:
居民:31.8177元/㎡(按实用面积计算);
非居民:34.718元/㎡(按实用面积计算)。
五、供热价格调整的影响
(一)额敏县城市供中供热价格自2005年调整后,至今已经19年未进行调整,供热价格远低于供热成本,属各县(市)偏低的价格水平,近年来,煤价、运费、人工费不断上涨,供热成本和环保投入逐年加大,供热企业连年亏损,不利于供热企业持续有效发展。
(二)根据《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热力销售价格由购热费用、管输费用、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合理收益构成;第三条的规定,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激励约束、促进节约、公平负担、便于操作的原则。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三个年度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为31.8177元/㎡·采暖期,预计今后原材料、人工等价格稳中有升;本次调价采取总体提高集中供热价格以适当补偿供热企业成本倒挂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城区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热力价格。
六、调价后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及相关措施
本次供热价格调整对绝大多数居民生活的影响较小。新的供热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障本方案的顺利实施。一是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本次供热价格调整,调整至供热成本价格,低保户、特困群体仍执行之前政策;二是热力企业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用户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经营企业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以适应额敏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额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