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各乡(镇、场):
为切实做好额敏县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助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新财综〔2022〕44号)文件规定,结合额敏县乡镇实际需求,制定《额敏县乡镇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请遵照执行。
一、各乡(镇、场)应在《额敏县乡镇基层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规范实施乡镇基层政府购买服务。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乡镇基层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额敏县乡镇基层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即乡镇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四、从编制2025年部门预算开始,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额敏县乡镇基层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
五、《额敏县乡镇基层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已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应用于各部门预算编制。各乡镇要重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的编制,对所计划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做到应报尽报、应填尽填,确保项目要素的完整性。
六、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执行采购,合理、均衡执行采购计划。
七、政府购买主体服务采购完成后,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额敏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