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额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5-01-20 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广大居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规范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

为保护野生动物天鹅在额敏河畔安静栖息,每年十月十五日至来年四月一日,以天鹅湖为中心(雁归桥以西至新大桥以东),额敏河河道两岸100米范围内,禁燃烟花爆竹。

(二)特定禁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

2.客运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主次干道、桥梁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

4.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供水供热排水设施及电信、邮政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山林、草原、绿地、苗圃、草料库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公园、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9.重要物资仓库、货场、工业园区及水库安全保护区;

10.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单位;

11.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发布禁火令的禁火期间;

5.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

二、安全管理

(一)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有下列行为:

1.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2.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二)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正确、安全方式燃放,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

1.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2.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投射或抛掷;

3.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燃放方式。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未成年人。

(四)经批准举办的庆典、焰火晚会及其他燃放活动,应当按照批准时间和地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程进行燃放,不得私自增加燃放时段和燃放种类。

三、法律责任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法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公安局:          

应急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市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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